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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會章程
財團法人成大土木文教基金會章程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82.3.20 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通過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96.12.28第八屆第二次董事會修訂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105.6.24第十二屆第三次董事會修訂)
第一條:本基金會定名為『財團法人成大土木文教基金會』(以下簡稱本會)。       
第二條:本會宗旨為培育土木工程人才,協助成大土木工程學系(所)之教
        學研究與發展。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:
一. 推動成大土木系系友聯繫工作。
二. 促進學術交流及研究發展。
三. 提供獎助學金。
四. 特殊人才出國研究之獎助。
五. 成大土木系師生活動之獎勵及補助。
六. 公、民營企業機關委託之社會服務建教合作案之承接。
七. 傑出系友之表揚。
八. 提供圖書、教學、系館需求等軟、硬體建設。
九. 發行刊物。
第三條:本會設立基金為新台幣捌佰捌拾萬元。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
        登記後,動產與不動產得由系友或其他個人團體隨時捐贈之。
第四條: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。
第五條: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一. 基金之籌集、管理及應用。
二. 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。
三.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四. 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。
五.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六. 董事之改選(聘)。
七.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。
第六條: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組成。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系主任為
       當然董事兼執行長。第一屆董事由發起人中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
       前一屆董事會續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七條: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,連任者不得超過應選名額
       之三分之二。董事在任期中因故缺席,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
       任期。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。
第八條:本會設常務董事五人,由董事互選之。並由董事就常務董事中選出
      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各一人。董事長及常務董事任期與董事同,董事長連選
       得連任一屆。董事長為本會對外代表,負責主持會務。
第九條: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,均由董
        事長召集並任主席。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開(主持)董事會時,由
        副董事長代理其職務。
第十條:董事會議以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決
        議。
第十一條: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
          年三月底以前,董事會應審查下列事項,報送主管機關核備。
一.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。
二. 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三. 財產清冊(附有關憑證影本)。
第十二條: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、法人成立後所
          得捐助及承接之社會服務建教合作案所得收入為原則,非經董
          事會之決議、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及
          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。
第十三條: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
          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
          登記。
第十四條: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
          歸屬私人或私人企業,應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
          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。
第十五條: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及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後
          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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