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:本基金會定名為『財團法人成大土木文教基金會』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:本會宗旨為培育土木工程人才,協助成大土木工程學系(所)之教學研究與發展。
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:
‧ 推動成大土木系系友聯繫工作。
‧ 促進學術交流及研究發展。
‧ 提供獎助學金。
‧ 特殊人才出國研究之獎助。
‧ 成大土木系師生活動之獎勵及補助。
‧ 公、民營企業機關委託之社會服務建教合作案之承接。
‧ 傑出系友之表揚。
‧ 提供圖書、教學、系館需求等軟、硬體建設。
‧ 發行刊物。
第三條:本會設立基金為新台幣參佰陸拾萬元。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動產與
不動產得由系友或其他個人團體隨時捐贈之。
第四條: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。
第五條: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一 . 基金之籌集、管理及應用。
二 . 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。
三 .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四 . 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。
五 .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六 . 董事之改選(聘)。
七 .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。
第六條: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組成。第一屆董事由發起人中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
由前一屆董事會炫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七條: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二年,連選得連任,董事在任期中因故缺席,董事會得另行選
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
下屆董事。
第八條:本會設常務董事五人,由董事互選之。並由董事就常務董事中選出董事長和副董
事長各一人。董事長之任期為二年,不得連任。董事長為本會對外代表,負責主
持會務。
第九條: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,均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
席。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開(主持)董事會時,由副董事長代理其職務。
第十條:董事會議以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決議。
第十一條: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三月底以前,
董事會應審查下列事項,報送主管機關核備。
‧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。
‧ 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‧ 財產清冊(附有關憑證影本)。
第十二條: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、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及承接之
社會服務建教合作案所得收入為原則,非經董事會之決議、主管機關之許\可,
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。
第十三條: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
會通過,報主管機關許\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第十四條: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私人或私人
企業,應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。
第十五條: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及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後實施,修正時亦
同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。